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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商洛两幼儿蹦床上玩耍闹矛盾双方家长大打出手蹦床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0 231 次浏览

  被告人周某甲,女,生于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蹦床桥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蹦床桥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蹦床桥蹦床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蹦床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带其女儿周某乙(案发时3岁)在丹凤县商镇大峪桥南早行广场气垫蹦床上玩耍期间,周某乙与同在气垫蹦床上玩耍的李某某外孙女张某某(案发时4岁)发生打闹,被告人周某甲与李某某因此发生口角,周某甲随即用手中的水杯砸向李某某鼻部,致李某某鼻骨受伤住院治疗。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蹦床桥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31日,经丹凤县商镇商山村委会调解,蹦床桥被告人周某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告人周某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蹦床桥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蹦床桥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之规定,蹦床桥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案发后积极进行了赔偿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蹦床桥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蹦床桥蹦床桥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